June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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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可持續性標準委員會(ISSB)於2021年成立,該組織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IFRS)的指導下,制定全面的可持續性報告標準,為評估企業可持續性績效提供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的途徑。
在2022年3月,ISSB公布了兩份徵求意見稿:IFRS S1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和IFRS S2氣候相關披露,預計將於2023年6月確定最終標準,並將於2024年1月1日的年度報告期開始生效。
IFRS S1概述了與可持續性相關的財務風險和機會的重要信息披露的一般報告要求。另一方面,IFRS S2專注於與氣候相關的披露,如管治、戰略、風險管理和排放指標及目標。企業需要公開其可持續性績效來維持可信度。
然而,目前尚不清楚相關建議標準是否僅適用於上市公司,因此一些市場參與者正敦促ISSB考慮中小型企業(SME)的需求,使中小企亦能符合特定標準。
在2023年2月,ISSB引入了一項新要求,要求企業「考慮」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標準,並「考慮」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CDSB)框架應用指南中,關於水和生物多樣性相關披露的部分;在確定可持續性披露和指標時,還應考慮其他框架,例如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標準和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公司還應審查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小組(TCFD)建議,該建議是IFRS S1和S2的基礎。
ISSB意識到政策平穩過渡的必要性,於是在2023年4月給予企業一年寬限期,讓企業在實行IFRS S1和S2的第一年只需報告氣候相關披露,從而為企業提供了充足的時間來適應新的ISSB報告結構。
ISSB正在就下一個兩年工作計劃的優先事項徵求反饋意見, 將在2023年9月1日之前開放諮詢。
如何確保公司未來的競爭力?
包括香港在內的許多司法管轄區已提議實施ISSB披露標準。企業應為發佈強制性可持續性報告做好準備,並建立內部數據收集和報告系統。
根據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ACCA)和亞當斯密商學院(ASBS)的一項研究,已採用可持續性報告指南(如TCFD建議)的企業,在遵守IFRS S2披露要求方面明顯比較遲採用的企業更具競爭力。
要確保企業具備競爭力,您可以:
確保公司具備滿足報告標準所需的人員、流程和系統。
確保報告所需的部分數據存於傳統企業資源規劃(ERP)和財務系統之外(例如溫室氣體排放法規遵從性和供應鏈信息)。 - 公司需要確定相關數據的存放位置,並判斷是否存在數據缺漏的問題。
根據溫室氣體排放的報告要求,對準備情況進行評估,並且分辨屬於何種程度上(範疇1、2和3的排放)
洞悉可持續發展和與氣候相關的風險和機遇。 - 企業可以按不同時限(5、10和15年)的情況來分析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確保信息傳達到執行層、領導團隊、董事會和風險委員會。 - 通過提問和審查現有流程,組織可以發現當中的缺漏,並制定策略、路線圖和行動計劃,從而提高可持續發展信息、資源和能力的質量。
IFRS S1 和 S2 如何對香港產生影響
基礎 | 擬議披露 |
管治 | 上市公司的管治流程、控制措施和程序,用於監控和管理與氣候相關的風險和機遇。 |
策略 | 上市公司面臨與氣候相關的風險和機遇,以及其對上市公司的業務運營、商業模式和策略的影響。上市公司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回應,包括轉型計劃和溫室氣體排放目標。透過氣候相關的情景分析方法去評估上市公司的策略彈性。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帶來的財務影響。 |
風險管理 | 披露上市公司識別、評估和管理與氣候相關的風險和機遇的過程。 |
指標和目標 | 披露範圍1、範圍2和範圍3的排放量。(中期進展:全面披露工作計劃、進展和時間表。) *其他跨行業指標、內部碳定價、薪酬和行業基礎指標 |
表 1:與新氣候相關的披露方面的主要建議。(資料來源:香港交易所和世界綠色組織)
針對新ISSB標準,香港交易所建議所有發佈者需要根據IFRS S2進行氣候相關披露,建議規定於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香港交易所的建議,上市公司必須披露氣候相關目標︰應對氣候變化的緩解和適應方面的努力,商業模式面對氣候變化影響的抗風險能力,以及基於不同影響程度下的分析。此外,還需要披露氣候帶來的風險和機遇對企業財務狀況、財務表現及現金流量的當前影響和預期的定性描述。在實施前兩年的過渡期內,只需對現行財務影響的定性披露和對未來最重大預期影響作描述就已足夠。
所有企業必須在其ESG報告中披露氣候相關信息,這比目前的「遵從或解釋」原則更為嚴格,因為該規定存在自身缺陷,包括過分強調「按表格勾選」的合規性和對不合規情況的敷衍解釋。
相比之下,IFRS報告標準為財務報告提供了更一致和可比較的框架。通過遵循IFRS,企業可以確保其財務報表更容易與國內外其他公司的報表進行相互比較,還可以提高企業透明度,並且增強投資者信心。
面對 IFRS 1和2的挑戰
報告標準一致嗎?
同時在多個司法管轄區運營的公司面臨著報告要求不一的難題。例如,當要報告相同的指標,如溫室氣體排放,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進而導致需要付出額外的工作量。
為確保報告的一致性,國際可持續標準委員會(ISSB)應繼續與其他標準制定者(如歐洲財務報告顧問委員會(EFRAG)或香港會計師公會(HKIPCA))積極互動,盡可能協調報告要求。實行統一的全球可持續性報告方法,不但會減少公司的行政負擔,而且可以加強不同市場之間的可比性。
IFRS S1:財務信息披露 – 各組織對「重要性」的定義
ISSB 在IFRS會計準則中使用的「重要性」的確切定義是,如果資訊被省略、模糊或誤述有可能會影響投資者決策,則代表信息具有重要性。
GRI將「重要性主題」定義為「組織對經濟、環境和人類(包括人權)的最重大影響」。
ESRS採用雙重重要性概念,即同時考慮財務和影響重要性。
ISSB在其全球可持續標準中未採用雙重重要性,因為雙重重要性可能導致信息過載﹑不良決策和信息成本增加,尤其是對於規模較小的企業更甚。然而,它卻可以成為可持續性報告的黃金標準。 目前ISSB在重要性概念方面的問題是報告的時間比雙重重要性報告來得慢。
IFRS S2 – 三類排放
2022年,港交所對400家上市公司的ESG披露進行了抽樣審查,用於衡量其對2020年變更的合規程度。在有限的數據基礎上,顯示已經有超過85%被抽樣審查的企業報告了三類排放,並對其氣候適應性進行了披露。
雖然許多公司已經報告了範圍1和範圍2的排放,但公司需要更多時間來收集範圍3排放的信息,亦即供應商和客戶產生的排放。
港交所為報告三類排放提供一個過渡期,期間允許公司說明哪些上游和下游活動導致了此類排放,而不必提供確實數字。然而,要從供應商和客戶等收集高質量的外部數據仍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任務,尤其對於中小企業而言,需要花費更多的資金,或設定更高的投資計劃才能達到標準。
最後,由於投資者需求和可持續性問題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演變,企業必須應對不斷變化的標準,通過監測可持續性報告的發展和適應不斷變化的法規和最佳實踐來與時並進。
本文由THINK ESG LIMITED企業可持續性發展研究員陸祖賢先生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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